湘潭大学;
近年来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频发,尤其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说”和“补足说”应运而生,学界对此争论不一。在此背景下,我国近期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问题作出回应,立法采纳“降低说”的观点,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但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调整不管是降低还是补足,都脱离不了对未成年人本身的自然因素以及政治性因素的考量。虽然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已是定局,但应当对“降低说”与“补足说”进行综合考量,明晰利弊,才能趋利避害,为立法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后配套方案的制定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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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增多,使得学者开始重新审视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其中多数学者所主张调整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此类观点统称为“降低说”。“降低说”普遍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从而缓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尖锐问题,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犯罪预防。
(2)不少学者也并不赞同一味追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转而关注英美国家中不再以生理年龄作为判断刑事责任的单一标准,而是开始将生理年龄和心理年龄作为综合考量因素的做法从而在我国学界形成了“补充说”。“补充说”主张借鉴英美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首先推定特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实施相关行为时存在恶意,具有相应的辨别、控制能力,那么就会推翻先前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未成年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儿童最佳利益原则”(best interest of child,或译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该原则源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Rights of the Child,简称CRC)第3条,即其指出,“在涉及儿童的所有行动中,无论是由公共还是私营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2)“社会最佳利益原则”,又称为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每一个法律部门在确定自己调整范围时,都以维护某方面的社会利益作为自己的基本出发点。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持续性片面关注,在很大程度上会以牺牲或漠视处于弱势一方的被害人权益为代价的,不仅有悖于司法比例分配及实现原则,亦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司法的长远建构和有效运作。因此通过“社会最佳原则”的辅助实现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未成年人司法建构目标。
(3)数据来源于《2020年中国统计年鉴》,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0/indexch.htm.
(1)湖南衡阳肖某杀死姑妈一家三口案:2012年4月13日,湖南衡阳市肖某为衡阳县城某中学初一寄宿学生9年前因父母离异寄宿在姑姑家,因抵触姑妈的管教,将放学回家的表弟表妹杀害,未等离开,又将刚回家的姑妈杀害,清理现场后逃离。因肖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收容教养。新闻来源:腾讯新闻,https://news.qq.com/a/20120416/000996.htm;重庆十岁女孩摔婴案:2013年11月25日,重庆市10岁的女孩李某抱走将要被推出电梯的婴儿,在电梯内对其持续殴打5分钟后将其扔出了25楼,致被害婴儿重伤昏迷。事后李某撒谎脱罪表现真诚,逻辑清晰,甚至还淡定的安慰被害人家属。由于李某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公安机关并未予以刑事立案。案件发生后,李某母亲将其带到另外地方重新生活。新闻来源:搜狐网,http://news.sina.com.cn/o/2013-12-07/062028909861.shtml;12岁小学生弑母案中:2018年12月2日,湖南沅江市一名约12岁的6年级学生吴某因晚餐后在家吸烟而被母亲抽打,随即用菜刀将母亲砍了20余刀,致其母亲当场死亡。案发后淡定处理凶器,虽在被抓后承认了错误,但因认为杀的是母亲而不是其他人,吴某并未觉得自己的错误很严重。吴某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被警方释放,被送往长沙管束教育三年。新闻来源: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279722940_287031.
(1)“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判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方式之一。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推定一定年龄段范围内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该推定可以被推翻,如果控方举证证明特定未成年人在实施严重不法行为时具备“恶意”,意识到行为的错误性且故意为之,则视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该未成年人需对其实施的严重不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此即“恶意”补足“年龄”。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4.1
引用信息:
[1]周璐莹.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司法困境及其出路[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3,No.242(04):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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