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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兼具数据属性与财产属性,其窃取行为的刑法定性应注重数据安全与财产占有的双重法益面向。以技术特征和法益侵害界分窃取虚拟货币的具体行为,不同攻击对象指向不同罪名适用,不同技术手段指向不同法益类型,构建“技术手段-法益侵害-行为模式”三维区分结构类型化认定。私钥窃取型、物理侵入型指向盗窃罪,技术攻击型、技术诱骗型指向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想象竟合,复合窃取行为可能涉及牵连犯的适用。
Abstract:[1]李智.特朗普发虚拟币!暴涨1250%[EB/OL].(2025-01-19)[2025-04-19].https://mp.weixin.qq.com/s/uR7j CJ-64PewqQXr8E4f6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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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24)湘052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3)湘1127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
(2)参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4)赣0103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4)苏028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
(3)参见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4)川080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4)豫081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
(4)参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
(5)参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
(1)参见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4)川080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
(2)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参见《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第一条。
(3)学界对虚拟货币的界定存在混同趋向,争议点集中于虚拟货币是否要求去中心化与加密,即如何界定数字货币、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电子货币(法定数字货币)、游戏币等之间的关系。广义说认为其包括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如比特币)、中心化的加密货币(大多数稳定币)与非加密货币(如游戏币),参见郭旨龙:《侵犯虚拟货币刑法定性的三层秩序观——从司法秩序、法秩序到数字经济秩序》,载《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5期,第49页。狭义说将非加密货币排除,认为虚拟货币呈现“数据型财产”面向,游戏币等货币类虚拟财产呈现“财产型数据”面向,参见周加海、喻海松、贾玉慧等:《网络虚拟财产专题入库参考案例解读》,载《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6期,第103-104页。应当提倡狭义说,认为虚拟货币、电子货币、货币类虚拟财产(如游戏币)均属数字货币范畴,而虚拟货币本身应指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非法定加密货币。
(4)2021年萨尔瓦多成为全球首个将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国家,但2025年萨尔瓦多国会通过了《比特币法》修正案,取消比特币作为官方货币的地位,使其使用权完全取决于个人选择。
(1)2024年比特币价全年涨幅超131%。参见Carol:《2024比特币年终回顾:币价上涨131%不及去年,TVL激增21倍超67亿美元》,载腾讯网,https://news.qq.com/rain/a/20241225A05NTC00,2025年4月19日访问。
(2)参见《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第一条。
(3)如比特币符合美国证券合同与《证券法》中投资证券的特征,因此美国司法判决肯定比特币的证券属性。
(4)参见《证券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
(5)参见《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第一条。
(6)参见《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第二条。
(1)例如,烟草、酒精、药品等在某些场合和条件下同样受到流通限制,但并不影响其商品属性。参见:刘宪权、肖宸彰.非法获取加密数字货币行为的刑法规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5(3):88。
(1)对于“数据安全”的界定,宜持数据动态安全立场,由于对虚拟货币数据层面持侵犯阻挡层与背后层法益的双层法益观,故将其称之为“数据(阻挡)安全”。后文简洁表述为“数据阻挡安全”。
(1)参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七条。
(2)参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刑终1259号刑事判决书。
(3)参见:李强.财产犯罪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以日本、德国、中国刑法为对象[J].法学评论,2019(6):73。这种区分的另一意义在于,有学者将虚拟货币的本质界定为数据,形式上属于无体物;也有学者将其界定为特殊债权,属于财产性利益。持有体性说的观点当然会以此否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但管理可能性说的论点可能存在不同,尤其在窃取虚拟货币行为定性时,作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存在争议。但就我国通说而言,盗窃罪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故不影响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参见:盛豪杰、行江.类型化认定:窃取比特币行为的刑法适用[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107页;杨立新、王竹.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以“一般等价物”理论为核心[J].中州学刊,2008(4):71。
(1)例如,根据比特币协议设定,比特币的总供应量上限为2100万个。参见:River.比特币“疯涨”背后:仅剩不到6%的币尚未被“挖掘”,预计挖掘时间116年[EB/OL].(2024-12-10)[2025-04-19].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80588860499-02306&wfr=spider&for=pc。
(2)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渝民终859号民事判决书。
(1)参见:陈某睿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入库编号:2024-04-1-252-003)。该案指出,由于游戏币的价值由运营商自行决定,且具有可复制再生性,将其视为财产,很难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价值;若对非法获取游戏币的行为以财产犯罪论处,往往造成量刑畸重,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符合人民群众的朴素公正正义观念。因此,裁判要旨强调,对于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游戏运营商的虚拟游戏币、游戏道具等,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1)参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6刑初682号刑事判决书。
(2)参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刑终258号刑事判决书
(1)参见: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4)豫081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
(2)参见: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5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
(3)参见: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21)湘052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
(4)参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
(1)参见: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4)川080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
(2)参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4.3
引用信息:
[1]李启萱.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其窃取行为的类型化展开[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5,No.256(06):13-26.
基金信息: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要素市场化配置视域下数据交易安全的刑法规制研究”(2022SJZD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