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分析鉴定庭审质证中面临的问题及其应对
戴蓬;资金分析鉴定作为一项全新的鉴定,将在全国公安机关全面推行,但在庭审质证中可能面临鉴定主体资质、检材质量、鉴定程序及鉴定书内容等方面诸多挑战。为应对这些挑战,资金分析鉴定需采取系统性对策,严格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认定与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强化检材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审查,确保数据来源可靠;依法依规开展鉴定,避免程序瑕疵;规范鉴定书的制作与表述,确保内容完整、逻辑严密,避免歧义或错误;通过强化专项培训、充分准备质证材料、提升庭审应对技巧等措施,提升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力。通过系统性优化资金分析鉴定的质证应对策略,可有效提升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为新时期犯罪治理提供更为科学、高效的证据支持。
刑事犯罪资金数据分析成果的证据转化研究
程科;王能武;刘丹;在刑事案件侦查中,资金数据的分析研判可以帮助侦查机关快速查明资金走向、案件事实,大力缩短办案周期,明显提高办案质效。在犯罪案件资金体量巨大、交易路径极其复杂的现实情况下,传统的司法会计鉴定和专项审计委托成本高、时间周期长,难以满足新时代的案件侦办和诉讼需要,而资金数据分析研判成果具备一定的证据效力。资金数据分析研判成果的本质属性是一种特殊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要将资金数据分析成果固定为诉讼证据,前提是建立明确的资金分析鉴定工作规范;确立统一的资金分析研判标准;增设资金分析鉴定项目;组建资金分析鉴定专业队伍,最大限度地提升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专门性问题视角下资金数据分析证据转化进路研究
李建军;随着社会的发展,资金分析迭代明显。在数字时代,资金分析作为经济犯罪侦查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面临新挑战,具体表现为资金数据分析的技术构建和成果转化。资金数据分析成果在证据转化时,面临证据属性认定的理论困境,这阻滞了资金数据分析成果充分发挥证明价值。资金数据分析的专业化演进符合专门性问题发展规律,无论是构建资金分析的法庭科学标准,还是开发和构建资金数据分析专门模型,展现了巨大的技术挖掘空间。深化资金数据分析证据转化研究,可以从超越证据属性开展理论研究,准确定位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证明地位,拓展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应用场域等进路不断推进。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模式与被害预防策略研究——基于对“豆瓣”电诈被害人社群小组的考察
周娅;黄韵霏;为揭示电信诈骗犯罪的内在规律并探索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本研究采用参与式观察与文本分析方法,对豆瓣上电信诈骗受害人社群进行了网络民族志考察。通过分析电信诈骗犯罪模式的五大要素和七种核心技术,揭示了被害人群体的多样性。被害类型可根据知情程度、合作情况、损失规模等多个维度划分,这些易感人群具有五大特质,且受害后心理演变复杂。基于常规活动理论,研究构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三角模型,提出从遏制犯罪者动机、加强网络空间管理和减少潜在受害者三个方面进行有效治理和预防的策略。
犯罪嫌疑人供述决策偏差及其引导路径
管海欣;吴晔;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案件的被调查对象,其所作出的每一次决策都影响着自身的命运以及案件的整体进展。决策偏差时刻影响着犯罪嫌疑人在有限理性状态下做出的各类决策行为,从而使其产生各类认知偏误,误导侦查进程。因此侦查人员需要主动识别犯罪嫌疑人的决策偏差类别并引入优势策略进行纠正。最终在模糊决策的指引下,通过摸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黑数、比较其不同决策后果等路径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
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的行政法规制
谭渚泱;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浪潮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凭借人工神经网络与深度学习理论取得重大突破,但同样存在着隐私层面、算法歧视层面以及法律模糊等风险。在对国内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行政法规制发展现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利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来对目前存在的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通过健全相应的法治体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以及对比例原则引入,可实现对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的控制。
抽象危险犯推定论的提倡
邱夏绪;抽象危险犯应当允许反证是我国主流观点。但是,允许反证的理论体系不足以解决实务困境,存在论证角度过于实质,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举证标准解释不明等问题。可以以推定论为第二核心,利用法律推定自身的性质解释以上问题。在反对意见层面,抽象危险犯与抽象危险不具有同一性,抽象危险是比具体危险更轻微的危险,法律拟制的特征与抽象危险犯不匹配,因而拟制论不成立。拟制与推定的界限通常明确,抽象危险属于单纯的法律推定,立法预设缺乏合理性,否定论同样不成立。
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类犯罪侦查对策研究
马浩耘;乔顺利;通过构建系统运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模型,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类新型犯罪。生成式人工智能凭借其深度学习、生成对抗网络等技术,能够生成高度逼真的文本、音频、图像和视频内容,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新工具。以AIGC技术在犯罪中实际运用为突破,通过实例分析等研究方法,揭示AIGC技术犯罪的内在逻辑和运行过程。面对AIGC技术犯罪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犯罪形式多样等特点,侦查机关应建立专门数据库和追踪系统,强化警企合作构建预警模型,加强跨域合作与情报共享,开发专门的AI识别算法等,综合运用传统侦查措施与现代技术手段,以应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犯罪。
大数据时代公安机关治理涉警网络舆情策略研究
王泓力;韩春梅;大数据技术的演进重塑了公安机关舆情治理理念、机制。然而,数据质量与安全等方面挑战亟待解决。为此,可以技术引领与以人为本并重的双轮驱动理念,构建开放协同的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大数据驱动的分阶段策略,以提升治理效能。
毒品滥用低龄化的现状、治理困境与干预型预防——以2014-2023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为分析样本
郑自飞;通过分析近十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相关数据可以发现,我国毒品滥用群体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其危害不断加剧,需要强化预防治理。毒品滥用低龄化现象是毒品来源多样化、新型毒品蔓延、网络毒品传播和毒品亚文化共同作用的结果,单纯的惩罚型预防存在效能悖论,无法有效回应毒品滥用低龄化问题治理的现实需求。遵循干预型预防观念,深化拓展青少年毒品法治教育的实践内涵,以新型毒品和网络毒品为重点,加强新型毒品和制毒物品列管和监管责任,发掘大数据技术净化网络空间毒品生态的功能,推进毒品关联性犯罪的系统治理,有助于塑造青少年毒品犯罪的预防性治理新格局。
论共同过失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下)
林亚刚共同过失,是共同罪过的形式之一。虽然我国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但是,这并不是否定有共同过失犯罪的现象,基于共同过失是否应当负共同犯罪的责任 (成立共同犯罪 ),是刑法理论上一直争论的问题之一。笔者结合大陆法系立法及判例和实践,对共同过失正犯的理论和范围以及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
当前我国网络群体事件发生的模式、趋势及其防范策略
杨久华;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群体性事件的一种新的特殊形式。它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并在现实中非正常聚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乃至可能或已经发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暴力事件。我国网络群体事件发生模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网络舆论引发模式、由网络谣言而恶化或失控模式、利益受损群体网络发动模式以及境内外敌对分子发起模式。网络群体事件新趋势呈现爆发该类事件的潜在不安全因素增多、规模日渐扩大化、主体日益多元化、组织日趋严密、形式日程"合法化"、及国际背景更加复杂化。防范网络群体事件的发生应采取建立健全防范协作机制、加强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掌控事件的发起人和组织者及构建利益整合机制等策略措施。
金融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的案例解读
陈兴良;内幕交易罪的证券交易只能是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而不包括一级市场的交易,因此,利用内幕信息收购社会法人股的行为只是对他人民事权利的侵害,不构成内幕交易罪。银行的汇票承兑行为并非出票行为,不属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的出具行为,因而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以新贷还旧贷的行为,主观上不是为了骗取银行发放新的贷款,客观上银行也没有发放或增加新的贷款额度,因而不构成骗取贷款罪。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普通诈骗中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必不可少的内容,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采用推定的方法,依据《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的会议纪要》,只要有该纪要中规定的七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法取得银行贷款后,采取欺骗手段转移抵押财产,逃避归还银行贷款的行为只是一种赖账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界定两罪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的不同,对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定性为骗取贷款罪,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社会上的人员内外勾结实施的共同犯罪,在承认共犯的前提下,应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上的人员分别定罪。而对于不同单位的人员互相勾结进行金融犯罪案件的共同犯罪的问题,要结合案情作仔细分析。
生产、销售假药罪若干问题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为视角
储槐植;李莎莎;近些年来,假药伤亡事件层出不穷,触动着广大人民群众脆弱的神经,与和谐社会构建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内涵相违背。生产、销售假药违法犯罪的严峻态势迫使刑事立法作出回应,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及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通过《修正案(八)》第23的立法意图、生产、销售假药罪客观方面的疑难问题、主观罪过及其立法完善进行阐述,以期能明晰相关问题,并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金融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的案例解读
陈兴良;内幕交易罪的证券交易只能是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而不包括一级市场的交易,因此,利用内幕信息收购社会法人股的行为只是对他人民事权利的侵害,不构成内幕交易罪。银行的汇票承兑行为并非出票行为,不属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的出具行为,因而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以新贷还旧贷的行为,主观上不是为了骗取银行发放新的贷款,客观上银行也没有发放或增加新的贷款额度,因而不构成骗取贷款罪。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普通诈骗中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必不可少的内容,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采用推定的方法,依据《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的会议纪要》,只要有该纪要中规定的七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法取得银行贷款后,采取欺骗手段转移抵押财产,逃避归还银行贷款的行为只是一种赖账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界定两罪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的不同,对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定性为骗取贷款罪,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社会上的人员内外勾结实施的共同犯罪,在承认共犯的前提下,应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上的人员分别定罪。而对于不同单位的人员互相勾结进行金融犯罪案件的共同犯罪的问题,要结合案情作仔细分析。
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套现行为的刑法规制——以支付宝“蚂蚁花呗”为例
刘子巍;利用支付宝"蚂蚁花呗"等第三方支付手段进行套现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行为人通过支付宝平台套取信用卡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套取蚂蚁花呗资金的,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但是,这种行为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征,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达到了数额标准的,构成诈骗罪。提供花呗套现服务的不法中介和商户,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但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良PUA所致“自杀鼓励”入罪探析
谢晴敏;PUA的发展形势愈演愈烈,但现行的刑事法体系并不能有效打击,因此需通过源头与受众双重打击模式将不良PUA扼杀。PUA行为的本质可能涉及教唆自杀或者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基于现行立法体系,有必要厘清PUA致人自杀死亡的行为本质,从而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规制。考虑到教唆自杀的司法实践与通说理论限制从属说的对立冲突,基于刑法家长主义的立场,在结合心理学原理来确认教唆自杀具备刑事可罚性的同时,在共犯从属性之争讼中选择最小从属说的观点,从而弥补限制从属说所内蕴的缺陷。
轻罪立法趋势下犯罪附随性后果的反思与限缩
舒登维;犯罪附随性后果在预防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再犯罪以及维护职业利益层面能够起到良好效果,但其设置本身与犯罪之间缺少必要的关联,不符合比例性原则的基本要求,负面效应愈发突显,应对其进行理念重塑,改变只注重以犯罪预防为目的的单一理念,寻求犯罪预防与有助于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两者间相平衡,并对犯罪附随性后果的规定及适用进行限缩。在具体限缩时,应当取消微罪、三年以下过失犯罪的附随性后果;更加注重犯罪类型与职业间的关联性;改变无期限限制从业资格的规定,还要根据犯罪类型合理设置限制从业的期限。
从规范扩张到实践跟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运行样态分析——基于169份生效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林晓萌;日趋严峻的网络犯罪情势下,立法积极地进行回应性扩张,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基于生效裁判文书的分析显示,帮助信息网络罪在实践中呈现出适用率低、适用分歧大、独立评价功能不彰的"慢热"状态。本罪适用不足的原因来自规范和实践双重层面,既有立法与司法解释大面积竞合、网络犯罪罪名交叉导致的认定混乱,又有个案证据欠佳、司法机关立场保守等现实原因。为了激活本罪适用,应当遵循网络犯罪刑事政策理顺规范竞合的认定标准,通过"类型化区分+实质性判断"、强化对违法性帮助行为的惩治力度,辅之以网络犯罪刑事政策的传导、个案证据基础的夯实和专业型司法人才的培养,使司法实践与立法扩张同频共振,通过有效刑事治理遏制网络犯罪发展势头。

公告栏
访问量统计
今日访问量: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