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经济学视域下民营企业内部背信犯罪防治探究
吴丹;林懿晨;近些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损害企业利益问题呈多发易发态势,《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将其纳入惩治范围。犯罪经济学视域下结合“成本一收益理论”分析发现其防治应当从重构成本—收益平衡着手进行。通过强化法律威慑与提升侦查效能来增加犯罪成本;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薪酬管理、内部举报机制设计等方面优化企业内部治理以减少犯罪机会;同时视威慑边际效应的存在,平衡刑事干预与市场自治,完善配套制度,协同治理预防犯罪风险。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其窃取行为的类型化展开
李启萱;虚拟货币兼具数据属性与财产属性,其窃取行为的刑法定性应注重数据安全与财产占有的双重法益面向。以技术特征和法益侵害界分窃取虚拟货币的具体行为,不同攻击对象指向不同罪名适用,不同技术手段指向不同法益类型,构建“技术手段-法益侵害-行为模式”三维区分结构类型化认定。私钥窃取型、物理侵入型指向盗窃罪,技术攻击型、技术诱骗型指向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想象竟合,复合窃取行为可能涉及牵连犯的适用。
税收犯罪治理中行刑衔接的完善路径
龚欣慧;马路瑶;税收犯罪行刑衔接是税收犯罪治理的难题之一,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存在实体认定冲突、证据衔接梗阻、程序选择混乱等问题。税收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特征,在法律规范上存在大量空白罪状,在实践适用中需予以明确。针对前置税法与刑法在实体法上认定的差异,应当从主体资格、行为定性、主观要件等方面厘清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界限。为破解证据衔接难题,应当明确税务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范围、确立税务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构建司法机关对税务行政证据的认定与审查原则。面对“先行后刑”与“先刑后行”的模式选择困境,应当从程序协作、检察监督、信息共享等方面予以系统完善。
未成年人讯问模式的创新探索
滕修攀;研究发现,现行的讯问模式下,角色间的互动存在紧张关系,诸如负面标签、惩戒性训诫、高压对抗及共情缺失等,可能扭曲未成年人的自我认知,阻碍其道德内化,诱发防御心理,甚至加剧罪错行为。为避免上述问题,讯问工作需平衡短期效能与长期发展,兼顾外在约束与内在引导。基于此,可以创新探索构建开启心扉、走进心灵、激发心力的三阶段教育矫治型讯问路径,力求实现司法取证与教育矫治的功能统合,推动未成年人讯问实践从行为规训向人格培育的范式转换。
情境正义理论下侦查人脸识别场景化规制
陈孝磊;数字时代,人脸识别技术以非接触式采集与智能化比对优势,成为提升侦查效率、破解传统侦查难题的重要手段。但当前其应用面临法律定位模糊与规范体系分散、隐私侵害风险与算法决策不透明、程序监管乏力与权利救济不畅等多重困境。基于情境正义理论,应依据权利干预强度将侦查场景划分为低、中、高三个层级,从构建分层分类法律框架、强化隐私与算法治理、完善程序控制与权利救济等方面形成规制路径,推动侦查中人脸识别从粗放化授权迈向场景化规制,为其规范应用提供兼具适应性与可操作性的理论支撑。
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考验期的设置
王博;朱红艳;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考验期的合理设置,对平衡个体权利与社会安全、衔接形式封存与实质封存具有重要价值。目前学界对考验期的设置存在应否设置、如何设置以及设置多久三个争议问题,从制度目标与实践逻辑出发,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遵循先封存、后考察的原则,对适用不同刑种的轻微犯罪人设置区别化的考验期限,并应严格限定考验期的最低标准。为进一步增强考验期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对考验期的权责机关、动态调整机制、特殊情形考验期的设置以及考验期内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与撤销等实操问题展开探讨。
毒品滥用低龄化的现状、治理困境与干预型预防——以2014-2023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为分析样本
郑自飞;通过分析近十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相关数据可以发现,我国毒品滥用群体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其危害不断加剧,需要强化预防治理。毒品滥用低龄化现象是毒品来源多样化、新型毒品蔓延、网络毒品传播和毒品亚文化共同作用的结果,单纯的惩罚型预防存在效能悖论,无法有效回应毒品滥用低龄化问题治理的现实需求。遵循干预型预防观念,深化拓展青少年毒品法治教育的实践内涵,以新型毒品和网络毒品为重点,加强新型毒品和制毒物品列管和监管责任,发掘大数据技术净化网络空间毒品生态的功能,推进毒品关联性犯罪的系统治理,有助于塑造青少年毒品犯罪的预防性治理新格局。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功能阐释与优化路径——以治理脱漏管为视角
叶扬;王钦;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社区矫正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国家刑罚权正确实施的必要手段。在长期的检察监督过程中,社矫对象脱漏管是社区矫正实施中的一大薄弱环节。从功能主义角度,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治理脱漏管之本,但在实践中仍面临着防范不力之困境。治理脱漏管,不仅需要以协同联动理念加强社区矫正检察全流程监督,还需要以智慧驱动优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将“日常”+“巡回”监督模式优势互补,破冰柔性纠错的不足,不断优化检察监督机制,提升检察监督效能。
犯罪新态势下侦查思维的变革与实现路径
彭千;犯罪新态势是指在当下中国的犯罪环境之下,呈现出新的犯罪现象。由于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我国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犯罪多以网络为媒介或载体,跨区域犯罪、犯罪智能化、犯罪行为类型简单且以轻罪为主。侦查思维决定了侦查人员认识、研究、解决犯罪的方法和途径。传统的侦查思维是线性思维,针对传统型犯罪效用较好,但是应对新态势下的犯罪略显乏力。犯罪模式的转变亟需侦查人员转变侦查思维,才能有效打击、制止犯罪活动。侦查人员转变传统的侦查思维认知,树立数据理念;构建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打破传统思维模式的禁锢,转变“线性”侦查思维,构建立体思维,提升侦查效力与正确率,更好打击犯罪,建设平安中国。
金融犯罪立法分类的合理性
柴雪映;金融诈骗罪单独成节,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并列设立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由此带来金融犯罪立法分类合理性质疑。其一认为金融犯罪立法分类未依据类罪设立的客体分类标准,破坏刑事法秩序统一性;其二认为将金融诈骗罪的体系位置缺乏金融犯罪打击效果和意义。对金融犯罪概念宜采综合概念,并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排除在金融犯罪范围外,以概念明晰和范围界定为基础,考察我国金融犯罪立法分类的实践。德国金融犯罪立法分类实践能够提供关于法益标准的借鉴。对于金融犯罪立法分类,确立具有合理性,不仅契合金融犯罪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也是重视金融犯罪秩序利益法益观的规范体现。
论共同过失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下)
林亚刚共同过失,是共同罪过的形式之一。虽然我国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但是,这并不是否定有共同过失犯罪的现象,基于共同过失是否应当负共同犯罪的责任 (成立共同犯罪 ),是刑法理论上一直争论的问题之一。笔者结合大陆法系立法及判例和实践,对共同过失正犯的理论和范围以及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
金融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的案例解读
陈兴良;内幕交易罪的证券交易只能是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而不包括一级市场的交易,因此,利用内幕信息收购社会法人股的行为只是对他人民事权利的侵害,不构成内幕交易罪。银行的汇票承兑行为并非出票行为,不属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的出具行为,因而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以新贷还旧贷的行为,主观上不是为了骗取银行发放新的贷款,客观上银行也没有发放或增加新的贷款额度,因而不构成骗取贷款罪。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普通诈骗中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必不可少的内容,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采用推定的方法,依据《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的会议纪要》,只要有该纪要中规定的七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法取得银行贷款后,采取欺骗手段转移抵押财产,逃避归还银行贷款的行为只是一种赖账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界定两罪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的不同,对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定性为骗取贷款罪,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社会上的人员内外勾结实施的共同犯罪,在承认共犯的前提下,应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上的人员分别定罪。而对于不同单位的人员互相勾结进行金融犯罪案件的共同犯罪的问题,要结合案情作仔细分析。
当前我国网络群体事件发生的模式、趋势及其防范策略
杨久华;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群体性事件的一种新的特殊形式。它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并在现实中非正常聚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乃至可能或已经发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暴力事件。我国网络群体事件发生模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网络舆论引发模式、由网络谣言而恶化或失控模式、利益受损群体网络发动模式以及境内外敌对分子发起模式。网络群体事件新趋势呈现爆发该类事件的潜在不安全因素增多、规模日渐扩大化、主体日益多元化、组织日趋严密、形式日程"合法化"、及国际背景更加复杂化。防范网络群体事件的发生应采取建立健全防范协作机制、加强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掌控事件的发起人和组织者及构建利益整合机制等策略措施。
生产、销售假药罪若干问题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为视角
储槐植;李莎莎;近些年来,假药伤亡事件层出不穷,触动着广大人民群众脆弱的神经,与和谐社会构建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内涵相违背。生产、销售假药违法犯罪的严峻态势迫使刑事立法作出回应,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及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通过《修正案(八)》第23的立法意图、生产、销售假药罪客观方面的疑难问题、主观罪过及其立法完善进行阐述,以期能明晰相关问题,并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金融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的案例解读
陈兴良;内幕交易罪的证券交易只能是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而不包括一级市场的交易,因此,利用内幕信息收购社会法人股的行为只是对他人民事权利的侵害,不构成内幕交易罪。银行的汇票承兑行为并非出票行为,不属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的出具行为,因而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以新贷还旧贷的行为,主观上不是为了骗取银行发放新的贷款,客观上银行也没有发放或增加新的贷款额度,因而不构成骗取贷款罪。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普通诈骗中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必不可少的内容,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采用推定的方法,依据《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的会议纪要》,只要有该纪要中规定的七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法取得银行贷款后,采取欺骗手段转移抵押财产,逃避归还银行贷款的行为只是一种赖账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界定两罪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的不同,对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定性为骗取贷款罪,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社会上的人员内外勾结实施的共同犯罪,在承认共犯的前提下,应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上的人员分别定罪。而对于不同单位的人员互相勾结进行金融犯罪案件的共同犯罪的问题,要结合案情作仔细分析。
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套现行为的刑法规制——以支付宝“蚂蚁花呗”为例
刘子巍;利用支付宝"蚂蚁花呗"等第三方支付手段进行套现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行为人通过支付宝平台套取信用卡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套取蚂蚁花呗资金的,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但是,这种行为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征,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达到了数额标准的,构成诈骗罪。提供花呗套现服务的不法中介和商户,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但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良PUA所致“自杀鼓励”入罪探析
谢晴敏;PUA的发展形势愈演愈烈,但现行的刑事法体系并不能有效打击,因此需通过源头与受众双重打击模式将不良PUA扼杀。PUA行为的本质可能涉及教唆自杀或者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基于现行立法体系,有必要厘清PUA致人自杀死亡的行为本质,从而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规制。考虑到教唆自杀的司法实践与通说理论限制从属说的对立冲突,基于刑法家长主义的立场,在结合心理学原理来确认教唆自杀具备刑事可罚性的同时,在共犯从属性之争讼中选择最小从属说的观点,从而弥补限制从属说所内蕴的缺陷。
轻罪立法趋势下犯罪附随性后果的反思与限缩
舒登维;犯罪附随性后果在预防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再犯罪以及维护职业利益层面能够起到良好效果,但其设置本身与犯罪之间缺少必要的关联,不符合比例性原则的基本要求,负面效应愈发突显,应对其进行理念重塑,改变只注重以犯罪预防为目的的单一理念,寻求犯罪预防与有助于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两者间相平衡,并对犯罪附随性后果的规定及适用进行限缩。在具体限缩时,应当取消微罪、三年以下过失犯罪的附随性后果;更加注重犯罪类型与职业间的关联性;改变无期限限制从业资格的规定,还要根据犯罪类型合理设置限制从业的期限。
公安派出所队室协调配合机制完善途径探究——以公安派出所“两队一室”改革为视角
金家欢;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安派出所均进行了“两队一室”改革,其在提升派出所综合战斗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改革过程中,派出所队室在协调配合方面产生了队室间权责界定不清、资源配置不均衡、协调配合不顺和考核激励不科学等问题。为化解这些困境并进一步提高改革成效,公安派出所需要科学界定队室职责边界、科学配置队室资源、创新队室协调配合机制并完善队室考核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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